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草案帶來新衝擊,NCC要中介業者擔起更多責任

今年6月底,NCC公布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(後續簡稱中介法)草案,這項草案在設計上相當大程度參考歐盟早先公布的數位服務法(Digital Services Act,DSA)架構,隨後DSA與數位市場法(Digital Market Acts,DMA)在7月獲歐洲議會通過,象徵歐盟加強對大型數位平臺義務及責任,以及對科技業者市場主導力量的監管力道。

中介法可被視為臺灣版本的DSA,加強對數位中介服務的規範,一方面迎合國際上認為中介服務具備守門人(gatekeeper)特性,對數位中介服務予以規範,以建立安全、可信賴的網路環境,同時也符合平臺問責(Platform accountability)的概念。

由於網路產業關係到民眾的言論自由、隱私權,NCC對外再三強調對網路中介平臺的規範是以治理取代傳統監理,鼓勵中介業者自律或是透過產業共識的他律,處理中介平臺上的違法或不當內容,同時也賦予政府公權力,為減輕非法內容對公共利益的損害,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、暫時加註警語等手段,要求業者協助移除或限制接取內容,或暫時加註警語。

規範對象廣泛,Line、三大公有雲、網路論壇都被管

儘管NCC澄清中介法管理的對象並非包山包海,但主要規範的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,依據草案的說明,數位中介服務指,透過有線、無線、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、影像、文字、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。因數位中介服務相當廣泛,因此草案參考DSA的設計,將中介服務分為連線服務,快速存取服務、資訊儲存服務3大類,其中資訊服務再分為線上平臺、指定線上平臺2小類。

連線服務包括中華電信光世代、凱擘大寬頻、亞太電信、台灣固網,以及Line、WhatsApp、WeChat等;快速存取服務則是提升資訊轉傳效率,經過通訊網路自動、中介、暫時儲存使用者資訊,例如CDN或邊緣雲服務;資訊儲存服務主要儲存使用者提供的資訊,涵蓋的服務像是Google Drive、Dropbox、三大公有雲。

線上平臺服務則是進一步將儲存用戶的資訊開放公眾存取,例如Dcard、巴哈姆特、Ptt等網路論壇,或是Meta、YouTube、Instagram、Yahoo!拍賣等等;指定線上平臺則是有效用戶數超過人口10分之1,由主管機關公告的大型線上平臺業者。

上述幾家業者只是簡單的列舉,因NCC只根據認定標準公告的指定線上平臺業者,不會主動區分其他業者屬於什麼類型服務,相信還有許多潛在業者受到中介法規範,但業者自己可能並不知情。

中介法草案將中介服務畫分為3大類加2小類,並為不同類型中介服務提出相對應的法定義務,一般中介業者應遵守的透明度報告、資訊限制令、資料調取8項義務,若為資訊儲存服務、線上平臺服務或是規模更大的指定線上平臺,需要額外遵守更多的法定義務,以指定線上平臺業者為例,最多需遵守約20項義務(將緊急資訊限制令併入資訊限制令計算),對業者的衝擊不小。

另外,在草案中也設有安全港的免責條款,即平臺上有違法內容或遭到用戶求償,只要符合特定的條件,得以免除民事或刑事責任,對中介服務業者提供免責的保障。

增加政府對平臺內容的限制權力

在數位中介服務基本的8項義務中,業者需遵守資訊限制令、緊急資訊限制令,資料調取義務,這3項義務擴大了政府對平臺上違法內容的限制權力,並可向中介業者索取用戶儲存資料的權力。

例如中介法第18條規定,各主管機關對於平臺的內容如認為違法,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,並且在法院審查核發限制令之前,主管機關可以行政處分,對該內容暫時加註警示,第19條要求法院審查認為有理由者,核發資訊限制令,以移除或限制接取該資訊,中介業者需配合限制令處理。如業者拒絕配合執行限制令,則可能被罰最多50萬元罰鍰。

草案第17條則賦予行政機關資料調取的權力,行政機關在其主管法律規定可不需經法院裁定,以行政處分向中介業者調取資料.相當大程度的授予行政機關資料調取的權力。

建立用戶異議機制

相較於過去,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數位中介服務業者提供救濟機制,多仰賴業者服務規範的自主決策,此次中介法草案採納國際上的聖塔克拉拉原則,該原則主要精神為要求中介服務業者執行程序透明,並且提供使用者救濟的管道。

因此在中介法裡,規定使用者如對線上平臺服務的限制,包括移除或限制接取內容,或是帳號被停權,可以服務內部異議或外部申訴管道尋求救濟,保障用戶的使用權益。

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立法進程

2017/11/16 行政院通過《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》(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前身),函送交立院審議

2018/11/02  進到立院二讀審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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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/2/1  因新屆立委就職,法案屆期不連續,原草案因尚未通過直接視為廢案

2021/12/29  NCC重提修正版草案,初步完成架構擬定

2022/06/29  正式公布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草案內容,條文主要援引歐盟DSA草案的立法方向

2022/8/11 舉行第一場分眾公開說明會

2022/8/16(預定) 舉行第二場分眾公開說明會

2022/8/18(預定) 舉行第三場分眾公開說明會

2022/8/25(預定) 舉辦公聽會

未定 草案送立院審議

未定 立院三讀通過

未定 正式施行

資料來源:iThome整理,2022年8月

 

NCC:中介法要求平臺透明與可問責,維護網路言論自由

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立法精神是,維護網路上的言論自由,建立自由、安全、可信賴的網路環境」,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今年6月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(簡稱中介法)草案時開宗明義點出草案的立法精神,NCC希望一方面迎合國際上對中介服務的監理趨勢,也滿足國內對中介平臺的實際監理需要,因此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(DSA)架構制定草案。

他表示,中介法草案的目的是希望建立數位中介服務的社會問責,並引入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維護網路環境及溝通平臺的專責機構。中介法類似普通法的地位,介接各部會作用法,由於網路世界是實體世界的延伸,因此網路上違法內容,由各部會依據作用法認定,並採納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,由司法機關協助維護言論自由的最後裁定,要求社群平臺建立透明及內外部異議的救濟制度,讓使用者主張維護自己的權益。

翁柏宗指出,中介服務業者與使用者間的互動屬於私契約關係,使用者需遵守與平臺間的服務條款、社群條款,中介服務業者多以違反服務或社群守則為由,貼黃標下架使用者在平臺的特定內容。隨著中介平臺的發展,民眾交易、社交互動都在平臺上進行,逐漸成為一種準公共空間,因此需要對業者提出應遵守的義務,且可被公眾問責。

未來中介法上路後,平臺業者如果下架使用者的內容,翁柏宗指出,業者需做到3點義務,首先最基本的是,必需清楚說明下架理由,解釋違反哪一條社群守則或服務規範,其次是當使用者表達異議時,業者必需提供內外部救濟制度,最後是,平臺業者每半年或一年需公開透明度報告,讓公眾可以檢視問責。透過對平臺治理內容的透明度,以及可被問責。「實現對民眾網路言論自由的保障」。

儘管臺灣的中介法草案參考DSA架構,但NCC強調立法設計上有兩點與DSA不同。首先是中介法授權各法規主管機關調查平臺上的資訊,如認為有違法,為避免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,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,DSA則沒有資訊限制令,而是由其他作用法規定限制違法內容。

其次是設立專責機構,由多方利害關係人組成議事架構,一方面形成中介產業的自律共識,另方面扮演政府各主管機關與中介業者間的單一溝通窗口。

   

https//www.ithome.com.tw/news/1524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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