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專家看中介法: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董事暨執行長黃勝雄】肯定中介法保護使用者,但法定義務仍需考量業者承擔能力

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董事暨執行長黃勝雄

 

 TWNIC

對於NCC近期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,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(TWNIC)董事暨執行長黃勝雄持肯定的看法,過去在網路空間產生的違法行為難以有效規範,現行的司法系統因嚴謹的審理程序,無法很快的因應處理網路上的犯罪行為,例如限制接取,因此儘管網路犯罪或遭受不公平對待的案例相當多,但進入法院的少之又少,大部分人在網路上受到不當的對待,沒有受到合理保護。

政府聲請資訊限制由法院把關

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中,賦予行政機關權力,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,要求平臺業者配合移除內容,黃勝雄認同此一做法,由於政府需經過法院嚴格的審查程序,法院審查時徵詢該內容的使用者意見,必要時得徵詢第三方民間事實查核機構意見,最後才同意核發資訊限制令。

「過去沒有行政機關向法院提出資訊限制令,這是全新的作法」,黃勝雄說。資訊限制令採取法官保留的原則,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政府作為,交由法官經審查後裁定,使用者不認同法院裁定結果,可依司法系統救濟管道處理。

至於外界擔心政府以行政處分要求平臺針對內容暫時加註警語,恐箝制言論自由,黃勝雄則認為,行政機關不會隨便對特定的新聞或內容提出限制令,必定蒐集完整的資料、調查程序,將功課及法律要件備齊,有一定的把握後才會聲請限制令,否則法院最後駁回聲請,浪費行政機關的時間 ,形成龐大行政成本,並留下濫訴的印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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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次中介法草案也規定中介業應配合政府的資料調取義務,黃勝雄認為,傳統上,政府資料調取有兩條路徑,第一條是循法院審議,只要經過法院審議裁定,就可對資料進行扣押,第二條是針對特定業者如電信事業,電信事業依法律規定需保留資料、配合資料調取的法定義務。而數位中介服務法保留原來法院裁定的路徑,但將原本限縮在特定事業的調取義務,擴大到所有中介平臺者。

他認為,中介法擴大政府單位資料調取的權力,確實仍有討論的空間,包括如何限制行政機關的資料調取行為、業者如何保存資料、保留多久時間等等。

政府提出中介法草案,業者承擔法定義務仍有協商空間

政府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,強化對數位中介平臺的管理,黃勝雄認為中介法有些部分直接從歐盟DSA移植過來的,但是臺灣在數位經濟的規模有沒有比歐盟大?歐盟提出DSA,背後有經濟實力作為後盾,作為協商的要求。臺灣是否具備這麼大的實力或條件,要求平臺業者承擔更多的法律義務,這是相當現實的問題。如果條件不存在的話,政府有什麼方法去要求,政府基於保障公益提出額外的法律限制義務,平臺業者能不能接受 ,他認為這是需要討論的。

網路事業和傳統事業不同,網路事業可以說不,可以選擇完全不落地,如果政府限制人民使用,就會面對人民的譴責,如果人民需要這項服務,它又沒有落地的需求,政府需要去思考有哪些籌碼來討論,得到政府想要的限制措施,這是需要協商的。

黃勝雄表示,不論提出哪些限制措施,都要知道自己背後的籌碼在哪裡。以電子商務規模為例,臺灣去年為4,300億元臺幣,歐盟為27個國家環繞的經濟體,規模將近5,000億歐元,是臺灣的將近30、40倍以上,以歐盟如此大的經濟規模提出限制性要求,平臺業者需要認真思考法遵的問題。

反觀臺灣,有沒有對等的經濟規模提出協商談判的空間,如果中介平臺業者不願意承擔這麼大的法律義務,不在臺灣提供服務,承擔壓力、人民責難的將會是政府,以目前中介法草案提出的法定義務,他相信未來政府與業者協商應仍有下修空間。

https//www.ithome.com.tw/news/1524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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